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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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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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扶养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洪才:原告周金刚与被告邓洪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1004民初163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洪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金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取内固定物期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营养费,共计84 283.04元;二、驳回原告周金刚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