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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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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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玉清、曹桂娥:本院受理孙艳与王福全、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