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军:本院受理原告鲁双锁与被告郎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黑0606民初187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元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5000元,共计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高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