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陶鹏与陈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陶鹏向漠河市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海军协助申请人陶鹏办理位于漠河市西林吉镇河东新区2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被执行人陈海军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指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漠河市西林吉镇河东新区2号楼1单元502室不动产归申请执行人陶鹏,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陶鹏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陶鹏可持本裁定书到漠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