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曹亮:本院受理原告吴园园与曹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新4002民初5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吴园园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协助原告将伊宁市开发区重庆路中杰新城小区二期2号楼1单元2403室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房屋银行按揭贷款310635.17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贷款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没有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原告已将贷款清偿,同时被告应履行协助将房屋等级制原告名下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公告期满后的第十六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30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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