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昌集团有限公司,马文沾,胡艳红,马乐怡, 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文沾、胡艳红、马乐怡: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中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文沾、胡艳红、马乐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中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文沾、胡艳红、马乐怡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编号为GF-95-0171-038745)已解除;二、被告马文沾、胡艳红、马乐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中昌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解除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管理区丽城开发区丽华花园一区丽苑豪庭9幢首层3号房的备案登记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马文沾、胡艳红、马乐怡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