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汇针织厂, 东莞市金灏布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友丰纺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汇针织厂: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友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金灏布业有限公司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类似案例的提示、廉政作风评价卡、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1481.38元及其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161481.38元为基数,2017年9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后续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东路8号东城人民法庭审判大楼一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