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诺岙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斯琴巴雅尔与被告广州展丰贸易有限公司、衡水诺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73民初2806号。原告斯琴巴雅尔请求判令:1.广州展丰贸易有限公司、衡水诺岙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斯琴巴雅尔经济损失80000元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0552.2元,共计90552.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广州展丰贸易有限公司、衡水诺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14:15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