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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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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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丹阳市开发区迅优蓝百货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斯琴巴雅尔与被告广州展丰贸易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迅优蓝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73民初2800号。原告斯琴巴雅尔请求判令:1.广州展丰贸易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迅优蓝百货商行赔偿斯琴巴雅尔经济损失80000元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0641元,共计90641元;2.本案诉讼费由广州展丰贸易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迅优蓝百货商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14:15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