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
内容
靳国栋、刘娟、李梅、王景波、胡秀荣:本院受理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诉你们、信阳金祥旺食品有限公司、息县银兴面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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