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内容
陈新来:本院受理原告薛英与被告陈新来、魏德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薛英所受损伤属七级伤残;2.被鉴定人薛英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陈新来、魏德海共同赔偿薛英各项经济损失50691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陈新来、魏德海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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