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法院
内容
宋乃应:本院受理原告宋同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宋同丽请求本院判决: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27300元合计62730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9日,剩余利息从2021年9月10日计算至履行完毕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合理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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