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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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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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万里:本院受理原告宗利成诉你与丁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4000元并支付利息12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