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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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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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世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全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新0102民84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世强给付原告崔全国借款本金60000元及违约金17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67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孙世强负担64%即4288元,公告刊登费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世强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和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