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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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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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文华、马刚:本院受理原告何娟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678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一日上午11:00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