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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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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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丽红;徐静诉被告杨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利息33000元(150000元×2%×11个月)并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年息按12%计算:3.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