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汉民:本院受理原告纪广越诉被告徐静、刘汉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1: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1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