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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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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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江、袁杨、王云兵:我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西部润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江、袁杨、王云兵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7334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起诉要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云兵、袁杨、林江对新疆七色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合同款335000元、资金占用利息20241.91元(暂自2020年3月15日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并以3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