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康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7665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一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