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新疆鸿晟龙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艳红诉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刘涛、新疆鸿晟龙琪建筑安装工程,第三人牛志龙、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案的诉讼请求是:一、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87152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8160元;三、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四、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