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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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林生:原告夏建江、薛萍诉被告杜林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一审判决后,原告夏建江、薛萍不服(2021)新0105民初717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新0105民初7173号民事判决,改判决被上诉人杜林生赔偿上诉人夏建江、薛萍经济损失15000元;一、二审诉讼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杜林生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