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巩彦辉,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1122民初3101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巩彦辉: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巩彦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们)公告送达(2021)豫1122民初310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