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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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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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彦杰(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黑龙江嘉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唐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