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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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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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立福、王春梅、何立民: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三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6万元,并负责给付利息;自2018年6月20日至2022年1月10日,42个月x月利息1分x本金6万元=利息25200元已偿还利息6000元,本息合计79200元,利息至给付时止。2.由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望奎县人民法院卫星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