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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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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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福春、董俊霞:本院受理原告绥滨县万鑫焊割五金机电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