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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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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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段永刚:本院受理原告牡丹江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永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1004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牡丹江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永刚于2015年1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50125317BEE157650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段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牡丹江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损失2 804.1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