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毛付才,张海敏,王洋,王彬, 南阳市金兴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豫1302民初9801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南阳市金兴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毛付才、张海敏、王洋、王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1302民初9801号。因无法直接向你等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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