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兰刚,丁维亭,周庆宝,陈静,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兰刚、丁维亭、周庆宝、陈静: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兰刚、丁维亭、周庆宝、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李兰刚、丁维亭给付借款本金44 000.00元,利息46 156.88元,本息合计:90 156.88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1月22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12.6‰计算至借款结清之日);2.被告周庆宝、陈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因本案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