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龙云,魏金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潘龙云诉被告魏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龙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原告自2018年2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61867元;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四、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人人民币10000元;上述三笔金额合计人民币293684元;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