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妙建,刘河川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河川:本院受理原告陈妙建与被告刘河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妙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红薯货款人民币1597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