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筱雅,王安迪,任连美,王海燕,张新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燕、张新节:本院受理王筱雅、王安迪、任连美分别诉你们等5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第六审判庭就任连美案件协商鉴定机构;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上述三个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