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安安,赵莹,郭卫红, 洛阳金财汇派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安安、赵莹、郭卫红:本院受理原告洛阳金财汇派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05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