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淑轩,李巧龙,赵江伟,张艳军,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鼎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0411民初409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淑轩、李巧龙、河南国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赵江伟、张艳军、河南省鼎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11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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