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振中,康春光, 梅河口市顺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振中、康春光:本院受理原告梅河口市顺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