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秀平,董先花,芦于国,刘宏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芦于国、刘宏霞、董先花:本院已受理申诉人张秀平诉被申诉人董先花、原审被告芦于国、刘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