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丹,李杰,冯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402民初3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伟:本院受理郭丹、李杰诉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402民初36号的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