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小张蔬菜批发商行天山区文艺路戈静果蔬商店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天山区文艺路戈静果蔬商店:本院受理原告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小张蔬菜批发商行诉天山区文艺路戈静果蔬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蔬菜款9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97.25元(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按年息5.1%计算。)三、判令被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年息5.1%计算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给付完毕之日止。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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