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晓飞,巩伟胜,巩志刚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内容
巩伟胜:本院受理原告刘晓飞诉被告巩伟胜、巩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7458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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