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晓飞,巩伟胜,巩志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巩伟胜:本院受理原告刘晓飞诉被告巩伟胜、巩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7458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