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浩,胡延孟,景艳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2)新01民终44号,(2021)新0103民初94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景艳: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王浩与被上诉人胡延孟、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01民终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94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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