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杜寿山,林敏, 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疆鹏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黄河路北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林敏、新疆鹏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黄河路北支行、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寿山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头屯河人民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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