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万明,徐红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5民初580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红金:本院受理原告陈万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5民初580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及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