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军华,郑向阳,张明凯,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庄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581民初143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明凯、刘军华:本院受理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庄支行诉刘军华,郑向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581民初1438号的判决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