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建军,刘连城,郑海丽,武培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526民初8365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海丽、武培安: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刘连城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526民初836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