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421民初385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娜: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李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421民初3850号的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代偿款40352.95元及违约金(以40352.9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违约金按照每日0.06%的标准予以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予以计算);二、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费2578.9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被告李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