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宏华,张静,陈先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26民初41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先锋、张静:原告余宏华诉被告张静、陈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526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陈先锋、张静应偿还原告余宏华借款本金8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此款限被告陈先锋、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账户名称:潢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潢川支行;账号:411531010100000601);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