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艳利,陈文兵,杜明月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928民初90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文兵:本院受理原告王艳利与被告陈文兵、杜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928民初9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艳利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艳利对第三人杜明月的诉讼请求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陈文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