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晓冬,宋世明, 木兰县盛发粮油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晓冬、宋世明:本院受理原告木兰县盛发粮油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