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凤英,魏波,魏伟,魏晓晴,李旸,刘振强,刘晓红,杨玉国,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达支行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哈尔滨艺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通络消防网络监控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半山温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远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孙凤英、魏波、魏伟、魏晓晴、黑龙江省通络消防网络监控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半山温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旸、刘振强、刘晓红、杨玉国、哈尔滨艺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远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达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之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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