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艳玲,李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2201民初72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博:本院受理原告姜艳玲诉被告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2021)新2201民初7288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7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