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沙惠旭,凌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新2701民初9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凌云:本院受理(2022)新2701民初92号原告沙惠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